浙江工业大学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实施细则
浙工大财[2013]1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扩大公务卡的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现金的提取和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均为学校财务报销中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范围。第二条 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分两类:一类目录和二类目录,学校财务报销时对两类目录结算要求区别对待,按相关程序报销。横向科研经费也可采用工行、农行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报销。第三条 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一类目录:(一)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二) 购置图书、资料;(三) 公务出差的住宿费;(四) 公务接待的餐饮费;(五) 公务招待购置的礼品等。第四条 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二类目录:(一)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没有纳入一类目录的项目;(二) 公务卡强制结算一类目录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公务卡结算的项目。第五条 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一类目录范围内的支出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二类目录范围内的支出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六条 学校公务卡强制结算一类目录范围内的支出没有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填写规定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确认经济业务真实性后,予以办理财务报销。第七条 列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一律采取无现金报销方式,财务人员将报销金额直接转入经办人或当事人的农行、工行银行卡。第八条 暂不实施公务卡的范围:(一) 按规定支付给非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二) 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三) 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四) 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五) 内支结算的支出;(六) 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以外的支出。第九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支出,经办人员应及时凭发票、消费交易凭条原件,按规定程序尽快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未及时报销,超过还款期限产生的银行利息由经办人员自己承担。第十条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情况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